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贴租实施细则(试行)
作者:(京文资发〔2016〕5号,北京市国有文化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 2016年1月29日发布)
发布时间:2016-0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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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根据《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企业项目征集评审管理办法(试行)》(京文资发〔2016〕1号),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贴租是指对项目单位为实施文化创意产业项目从融资租赁机构获得融资资金所发生的租息(含以手续费方式提前支付的租息)进行资金支持。融资租赁机构仅限于注册地在北京的融资租赁公司(含独立在北京注册经营的分支机构,金融租赁机构除外),同时在上一完整会计年度融资租赁业务中北京市文创项目数占比不低于20%,且为北京市文创企业融资金额累计不低于5亿元。

 

      第三条  申请项目贴租支持的,原则上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项目内容符合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发展战略及发展规划;

      (二)具备技术、知识产权、场地、自筹资金等各项实施条件(如需立项等前置手续的,须提供相关获批文件);

      (三)项目形象进度和已完成投资均不低于20%。

 

      第四条  从申报上一年度1月1日起至项目申报日,项目单位已在偿还用于项目投资的融资租赁租金,且租金应按照融资租赁合同约定按时归还,无逾期归还记录。如有展期归还,应说明原因。

 

      第五条  申请贴租支持的融资款项应专项用于本次申报的文化创意产业项目(流动资金融资还需提供用于本次申报项目的证明材料)。

 

      第六条  融资租赁贴租支持资金以融资租赁期限对应的中国人民银行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为基准进行测算,单次最高支持额度不超过500万元。

 

      第七条  融资租赁贴租期限为申报上一年度1月1日起至项目申报日止。同一项目再次申报融资租赁贴租支持的,贴租期限为申报上一年度的申报日起至本年度申报日止。同一项目最多允许申报三次贴租支持。

 

      第八条  对于符合本细则条件的,按融资租赁合同计算支持金额,未支付的租金部分不予支持。同一项目在还款期间获得的中央、市级、区级等贴租资金支持金额总和不超过申报单位已偿还的用于该项目租息(含以手续费方式提前支付的租息)总额。

 

      第九条  项目单位在通过初审后,需在规定期限内提交详细资料(每年可根据情况调整)至各区受理单位,包括:

      (一)企业基本信息表(从申报系统中导出,加盖公章);

      (二)项目基本情况表(从申报系统中导出,加盖公章);

      (三)《北京市XX年度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企业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完整版,加盖公章);

      (四)项目申报承诺书(从申报系统中导出,加盖公章),联合申报还需提供联合申报协议(从申报系统中导出,加盖公章);

      (五)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六)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七)最近两个年度审计报告及财务状况相关材料(加盖公章);

      (八)项目单位上年度完税证明复印件或上年度银行缴税凭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九)项目总投资预算明细表(要求与申报系统中一致,加盖公章,如有信息变更,请将变更内容进行专项说明并加盖公章,附在此表之后);

      (十)已完成投资明细表(要求与申报系统中一致,对应各项支出必须注明凭证号等信息);

      (十一)对应总投资预算明细表内各单项预算和已完成投资明细表内各单项支出,分别提交有关证明性材料(包括方案、报价单、合同和发票等的复印件),并按照明细科目顺序进行排列,同一明细科目中,合同和发票按照金额从大到小进行排序;

      (十二)自筹资金证明文件:

      1.项目单位关于自筹资金的说明(加盖公章);

      2.由银行出具的该项目有关账户的银行对账单复印件(需加盖银行章、项目单位公章);

      3.项目单位能够证明资金筹集能力的其他文件(可选,加盖公章);

      (十三)项目单位与融资租赁公司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及融资租赁公司出具的实际租金支付表(加盖双方有效印鉴、项目单位财务印章);

      (十四)融资租赁公司出具的该笔租赁项目的还款记录情况证明原件(加盖融资租赁公司公章);

      (十五)融资租赁公司开具的租息(含以手续费方式提前支付的租息)部分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加盖项目单位公章);

      (十六)项目涉及到的立项文件原件复印件(加盖公章),如不涉及,出具不涉及项目立项的声明(加盖公章);

      (十七)项目涉及到的前置审批原件复印件(加盖公章),如不涉及,出具不涉及项目前置审批的声明(加盖公章);

      (十八)融资租赁机构出具的承诺其符合本细则第二条所规定的条件,且愿意接受实地踏勘和质询的函;

      (十九)项目现场照片(2张);

      (二十)其他需要补充的材料。

      上述材料中,按照《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5〕121号)要求已换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企业,不再要求其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

 

      第十条  融资租赁机构不能出具本细则第九条第十八款所规定的承诺函或在实地踏勘和质询中不能满足其所承诺条件的,相应的项目不予支持。

 

      第十一条  本细则由北京市国有文化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