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集2014年北京市文化创新发展专项资金(产业类)支持项目的补充公告
作者:音促会
发布时间:2014-0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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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5月13日,北京市国有文化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文资办”)发布了《关于公开征集‍2013年和2014年北京市文化创新发展专项资金(产业类)支持项目的公告》,现根据《北京市文化创新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京财科文〔2013〕2275号)及相关要求,发布补充公告。2014年北京市文化创新发展专项资金(产业类,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申报有关要求以本补充公告为准。

本补充公告发布前已在北京市文化创新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中填报的2014年贷款贴息和奖励类项目继续有效,由于近期我们对信息系统进行了升级,请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登录信息系统并按照要求对有关申报信息进行更新。原申报补助类项目的单位,请根据本公告要求,建议酌情调整为贷款贴息或奖励类项目,予以重新填报。

特别提示:同一项目已申请市政府投资及我市其他市级财政性专项资金支持的;或已获得市政府投资及我市其他市级财政性专项资金支持的,不得申报本次专项资金。否则一经发现,取消其申报资格,并且三年内不予受理,同时纳入黑名单。

一、资金构成

2014年面向社会公开征集的文化产业类项目专项资金调整为一项,即: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专项资金。

二、支持导向

专项资金支持文化产业发展,优先支持以下方向:

一是符合北京市文化产业功能区和集聚区定位、有利于优化首都文化产业功能区布局的文化产业项目以及列入市级重点发展计划、市级折子工程的项目;

二是有利于宣传北京文化、提升北京文化影响力,体现北京特色、具有显著社会经济效益的文化产业精品项目;

三是优先支持“双高”(即纳税额高、出口创汇高)企业项目、文化“走出去”项目以及近三年增长速度快的企业项目;

四是对提高北京文化消费贡献率显著的企业和项目;

五是重点支持对推进文化科技创新,促进文化与科技产业融合发展具有重要作用的企业和项目。

三、申报路径和方式

(一)按项目类别申报。申报单位根据企业规模和项目特征,选择专项资金中项目总投资高于1000万元、项目总投资不高于1000万元的类别申报。

(二)按行业类别申报。申报单位确定项目类别后,依据项目内容,选择相应行业进行申报(见表1)。



表1 2014年资金支持行业

 

 

序号

项目类别

行业类别

1

项目总投资高于1000万

文艺演出;新闻出版;

广播影视;网络漫游;

设计服务;古玩艺术;

广告行业;文化会展;

其他文化产业项目

2

项目总投资不高于1000万


(三)申报方式

采取“集中申报”与“常态化申报”相结合方式进行项目申报:

1.自公告发布之日起,项目单位可在市文资办官方网站注册并申报项目。

2.市文资办会同有关部门,定期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2014年项目集中申报截止时间为2014年10月8日。

3.项目集中申报截止后,申报单位仍可继续申报项目,市文资办将根据情况定期分批对后续项目进行评审。

四、申报主体要求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文化创意产业研发、生产、服务、管理的企业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申报2014年专项资金的单位,应为2013年1月1日前在北京地区注册。项目提交纸质版资料时,应提供本单位2013年审计报告等资料(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可适当放宽条件)。

(一)项目总投资高于1000万元应满足以下全部条件:申报项目核定总投资(指评审机构根据相关财政投资评审标准审定的项目总投资)高于1000万元;申报企业的净资产不低于500万元(以企业2013年终审计报告为准),2013年纳税额度不低于50万元。

(二)项目总投资不高于1000万元应满足以下全部条件:申报项目核定总投资不高于1000万元;申报企业应符合国家有关中小企业标准。

(注:文化创意类中小企业的一般标准为员工人数在300人以下或2013年企业营业额在1亿元以下的企业)

(三)同一法人单位(申报主体)同一年度只能申报一个项目。如有两个及两个以上项目单位联合申报,须确定承担主要法律关系义务、且投资比例占50%及以上的项目单位作为项目申报主体,合作单位应出具同意其作为申报主体的证明。申报主体应符合申报文化创意产业专项资金的资格条件。

五、支持方式与申报条件

2014年度面向社会公开征集项目采用奖励、贷款贴息两种方式进行支持。每个项目只能申请一种支持方式。

具体要求如下:

(一)奖励类

奖励包括项目类奖励和企业类奖励两类。

1.项目类奖励

(1)本次征集项目为在2013年1月1日至申报日已完工,具有显著的社会经济效益,并在开发新型文化资源、培育文化品牌、扩大文化市场规模、促进文化创新发展、带动劳动就业等方面具有带动性与示范性。

根据2014年度专项资金管理要求,项目在2013年1月1日至申报日获得国际级、国家级、省部级文化创意奖项的,原则上由相关主管职能部门予以相应奖励,不在此次公开征集支持项目范围内。

各行业奖励重点如下:

——文艺演出类

a.具有思想性和艺术性并反映时代特征的原创精品创作和演出项目;

b.弘扬民族传统、北京特色文化的原创文艺演出项目;

c.文艺演出“走出去”项目;

d.优秀演出场所、演艺园区的升级、改造项目;

e.新型文艺演出艺术表现形式的创新与探索。

——新闻出版类

a.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具有思想性和艺术性、体现时代特征的精品出版项目;

b.数字印刷、高端彩色印刷、绿色印刷等先进印刷复制工艺设备的研发应用;

c.出版与科技深度融合的项目,包括数字出版、网络出版、手机出版等;

d.版权交易、版权国外输出、版权保护等平台及技术的开发应用;

e.加强新闻出版国际传播力与影响力建设,推动新闻出版“走出去”的项目;

f.深化出版体制改革、创新体制机制方面取得突出成效的项目。

——广播影视类

a.反映时代特征,具有民族特色,思想性、艺术性、观赏性相统一,文化内涵深厚、内容健康积极的广播影视原创作品;

b.影视高清、云计算、三网融合等影视科技领域新技术的研发和应用;

c.数字广播、数字电视、手机电视、互联网电视、网络电视台等新媒体的创新与发展;

d.影视特效制作、集成、营销、发行等领域的平台建设;

e.加强广播影视领域的中外交流,推动广播影视“走出去”项目;

f.摄影棚、电影院、影视基地的升级改造和利用项目;

g.拍摄、制作技术与设备的研发与升级;

h.集影视制作、影视科技、互动体验为一体的综合型项目。

——动漫网游类

a.具有中华文化特色和以中国历史为题材的优秀民族原创动漫网游产品;

b.利用创新技术和模式有效防止未成年人沉溺网络游戏的项目和产品;

c.研发与运营网页游戏、手机动漫游戏及互联网电视游戏等产品;

d.小游戏开发平台、小游戏交叉推广平台、小游戏运营平台等服务创业型游戏创作项目;

e.面向海外市场的动漫网络游戏产品;

f.优秀动漫游戏作品衍生品的设计研发与生产;

g.集策划、制作、交易与营销于一体的动漫游戏产业链建设。

——文化会展类

a.包括广告博览会、版权、动漫网游、古玩艺术、民族文化精品、书画展览等体现北京文化特色的文化会展项目;

b.具有显著国际影响力的大型文化会展项目;

c.出境参加有影响力的国际品牌展会且面积超过500平米的用于推广中国文化的项目;

d.提升文化会展活动相关配套服务的技术创新项目;

e.文化会展资源共享、人才交流、公共服务平台的建设。

——设计服务类

a.突出北京特色的文化产品设计服务项目;

b.设计资源共享平台的开发和建设项目;

c.应用高科技手段增强体验的交互式设计服务项目;

d.北京设计“走出去”项目;

e.设计提升公共管理服务水平、设计成果产业化转移平台的项目;

f.设计与其他战略性新兴产业融合的重点示范项目。

——古玩艺术类

a.古玩艺术品修复技术的创新、研发和升级项目;

b.文物藏品、传统工艺美术品及其衍生产品的开发和产业化项目;

c.新交易形式、新技术等在古玩艺术品行业中的应用和推广项目;

d.经营收藏艺术品企业在海外扩展营销渠道、开办分支机构、举办艺术品交易活动、开展国际合作、进行国际推广宣传等项目;

e.国内古玩艺术品展示、交流、交易中心的升级改造;

f.推动文物艺术品评估、鉴定标准及体系建立的项目;

g.艺术人才交流与培训项目。

——广告产业类

a.利用新兴广告载体(如互联网、互联网电视、楼宇视频、移动电视等)促进广告业优化升级的项目;

b.利用高新技术和新媒体实现数字化互动营销的项目;

c.建设广告产品、媒体交易和人才交流平台,促进广告创意、技术、制作和人才等产业要素合理流动及有效整合的项目;

d.具有明显传播力、影响力或能够提升城市形象的广告项目;

e.广告从业人员的职业技能培训项目;

f.能够有效规范新兴广告健康发展的创新成果或技术项目。

——其他文化产业项目类

a.推进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与科技、装备制造业、消费品工业、建筑业、信息业、旅游业、农业和体育产业等重点领域融合发展;

b.文化创意产业行业内部融合发展的项目;

c.为文化产业提供商品展示交易中心、交流中心、企业集聚中心、物流中心和对外文化贸易基地升级改造项目等;

d.文化创意功能区规划、建设与提升项目。

2.企业类奖励

申请企业类奖励支持,需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是企业“走出去”类:

在开拓海外市场,搭建“走出去”平台,促进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项目单位。从事生产开发的,年出口额须超过200万美元,且近三年年平均增长率超过10%,且净资产、纳税总额、营业收入等方面应达到相应要求;从事文化贸易出口的,年出口额须超过500万美元,且净资产、纳税总额、营业收入等方面应达到相应要求。

二是促进文化消费类:

在拓展大众文化消费市场,培育新的文化消费增长点方面做出贡献的项目单位。

(1)在开发特色文化产品和服务,创新文化消费业态,丰富文化消费服务手段和挖掘北京文化消费市场潜力方面表现优异,且文化消费额在2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2)积极参与北京惠民文化消费季、加盟并推广北京文化惠民卡、发放文化消费券等活动的企业。

三是文化企业“孵化器”类:

奖励为文化创意企业提供相应孵化服务的孵化器,要求已经建成并正式运营,申报时在孵企业不低于30家,具有10家以上(含10家)成功孵化案例,净资产、纳税总额、营业收入等符合相应条件,且2013年总产值不低于1亿元。

四是文化金融融合发展类:

鼓励文化金融融合发展,支持文化企业通过文化小额贷款、融资担保、融资租赁等金融手段获得发展资金,用于文化产业项目并取得显著社会经济效益,予以适当奖励。

(二)贷款贴息类

贷款贴息是指对文化企业的银行贷款利息进行资金支持。

申请贷款贴息支持,需符合以下全部条件:

1.贷款用于本次申报的文化产业项目(流动资金贷款需提供用于本次申报项目的证明材料),项目支持重点方向同奖励类项目;

2.申报项目内容应同时满足以下要求:一是符合市委市政府文化创意产业发展战略及发展规划;二是具备技术、知识产权、场地、自筹资金等各项实施条件(如需立项等前期手续的,须提供相关获批文件);三是项目原则上形象进度和已完成投资均不低于20%;

3.贷款机构仅限于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以及北京市文化产业小额贷款公司、北京市文化创新小额贷款公司,注册地(含分支机构)在北京,且须经市文资办认定;

4.项目在2013年1月1日至申报日已在偿还用于项目投资的贷款利息;

5.贷款及利息应按照贷款合同约定按时归还,无逾期归还记录,如有展期归还,应说明原因;

6.申请贷款贴息金额不高于项目已支付利息额,也不高于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额。

六、下列情形不予支持

(一)项目知识产权有争议的;

(二)申请单位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被执法部门依法处罚未满2年的;

(三)项目申报前2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有重大违法违规记录的;

(四)因涉嫌违法行为正在被有关部门调查或侦查的;

(五)正在进行影响该单位正常经营活动的重大诉讼或者仲裁的;

(六)经审议认为影响该单位正常经营活动的其他事项。

七、项目管理总体流程

(一)企业注册。自公告发布之日起,项目单位可在市文资办官方网站注册。已在系统中注册的单位可修改更新相关信息。

(二)项目申报。企业注册后,申报单位可在市文资办官方网站申报项目,填报项目信息,已填报的项目单位可在项目申报截止日前对已填报的项目进行修改。

(三)项目预审和初审。按照属地原则,由区县受理单位对申报项目进行网上预审。预审通过后,由市文资办组织相关委办局、区县和专家组对项目进行网上初审。通过初审的项目形成“评审项目库”。(为降低企业申报成本,预审和初审阶段申报企业无需提供纸质资料)

(四)补充和提交资料。项目初审通过后,将通知项目单位进一步准备详细资料,并在规定期限内提交至受理单位(具体编写要求另行通知)。此阶段,应提供本单位2013年度审计报告(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可适当放宽条件)。

(五)项目联合评审和实地踏勘。市文资办和市财政局组织相关机构对“评审项目库”中项目进行联合评审,并对联合评审通过项目进行现场踏勘核实。

(六)审议支持方案和拨付首期资金。市文资办会商市财政局后,提出专项资金支持方案。经北京市文化改革和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审议通过后,拨付首期支持资金。

(七)项目监督检查和拨付剩余资金。市文资办将组织相关机构、区县受理单位对项目进度、资金使用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考评,考核合格后拨付项目剩余资金。

(八)项目验收。项目完成后,由市文资办委托相关单位组织项目验收。

八、申报纪律要求

申报单位应根据项目实际情况认真、如实申报。对于伪造合同和相关前置审批材料、提供虚假发票和虚假材料等弄虚作假的项目单位,取消其申报资格,并且三年内不予受理。同时纳入黑名单,通报相关部门,建议对企业诚信等级进行降级,并在相关网站上进行公布。

九、专项资金使用承诺

专项资金拨付前,项目申报单位需与市文资办签署《北京市文化创新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承诺书》,重点就项目建设内容、资金使用管理、后续评价审计、为北京市文化繁荣发展做出贡献等做出承诺。

十、预审及受理单位

市文资办委托各区县文创主管部门进行项目申报预审及受理审核联合评审资料,具体预审及受理单位名单详见《北京市文化创新发展专项资金受理单位一览表》。

十一、其它事项

(一)市文资办官方网站:www.bjwzb.gov.cn;

(二)申报咨询信箱:whcxzj@126.com;

(三)咨询电话:010-62060593/62060595(工作时间9:00-18:00);

(四)项目申报材料不予退回;

(五)其他有关事项和相关附件请详见市文资办网站;

(六)市文资办对本公告负责解释。

 

 

北京市国有文化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

                                  2014年9月16日

 

 

注:相关企业如需咨询、申请服务可与国家音乐产业基地数字音乐示范园区工作委员会联系,我们将秉承相关政策为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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